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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实施细则
【字体: 】【2011-07-01】 【作者/来源 基层办】 【阅读: 次】 【关 闭

    为切实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32号),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中央组织部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9〕21号)和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组发〔200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留村任职

    1.选任村干部。对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的党员大学生“村官”,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党委推荐等方式,参加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到村任职1年以上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通过选举进入村“两委”的大学生“村官”占村干部职数。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大学生“村官”聘期满后,群众认可、自愿留村任职的可以留任,任职期间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留任村“两委”负责人的大学生“村官”,如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落选,仍自愿留村工作的,可继续按大学生“村官”续聘,至本批次大学生“村官”聘期期满,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不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不愿续聘的,终止大学生“村官”聘用合同,自主择业。如中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完成,此工作项目终止,已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大学生“村官”,本人自愿、村里需要、群众认可的,可以继续任职,终止大学生“村官”聘用合同,不再享有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所在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贴。

    2.续聘。大学生“村官”聘期满后,考核合格、群众认可、自愿续聘的,可以续聘1次。续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党支部签署意见,乡镇党委审查签署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其签订续聘合同,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由市州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组织部,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续聘的大学生“村官”须签订续聘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起始时间与当年新选聘大学生“村官”一致。续聘期满后,终止合同,自主择业。

    二、考录公务员

    3.定向考录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在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合格、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 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招考。选调生面向大学生“村官” 招考实行定向考录,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工作程序参照选调生招考程序,实行独立组考。

    4.定向考录公务员。2011年,省直及各地拿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考录计划的15%,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乡镇公务员要注重从大学生“村官” 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招考。参加定向考录的大学生“村官”,须在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合格,并经县级组织部门推荐。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不再实行加分优惠政策。大学生“村官”参加定向考录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5.择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坚持竞争择优、好中选优,严格选拔标准,从大学生“村官”中选任乡镇领导干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乡镇领导班子状况,结合大学生“村官”队伍情况,适当拿出乡镇领导干部职位用于选任特别突出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可将在村任职2年以上、政治素质好、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协调处理矛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大学生“村官”,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选任为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大学生“村官”中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由市州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选任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审核。要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推荐参加乡镇领导干部选任的大学生“村官”人选,每年考核必须为优秀。要优先选任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大学生“村官”。推荐参加乡镇领导干部选任的大学生“村官”须在本县市区同批大学生“村官”中公示。大学生“村官”选任为乡镇领导干部的,须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企事业单位招聘

    6.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在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城市街道社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大学生“村官”。对3年聘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各地要统筹编制空缺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岗位编制,通过差额考试定向招聘大学生“村官”。

    7.企业招聘。鼓励企业优先聘用大学生“村官”。各类企业聘用大学生“村官”的,享受担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等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联合组织1次面向在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的专场招聘会,组织省管、中央在湘国有企业到场招聘大学生“村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招聘。

    四、自主创业发展

    8.支持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立足农村,自主创业。县市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创业技能培训,注意选派大学生“村官”到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与实践锻炼,帮助他们积累创业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建设和完善一批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设立一些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设立创业基金,强化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帮助和支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的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各级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的涉农资金补助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倾斜。

    9.引导自主择业。各级党委、政府人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大学生“村官”开展免费就业指导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多元化发展。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给予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五、学习深造

    10.支持继续学习。在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尽可能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剂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鼓励高等院校加强适合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的本科专业点、硕士学位点建设,为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继续学习深造创造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辟多种渠道,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

    在引导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中,要注重考察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实际表现,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大学生“村官”3年聘期满后,没有通过上述各类渠道实现流动,且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聘期考核合格、聘期满后解聘的大学生“村官”, 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并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实行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正常流动的大学生“村官”和考核合格、聘期满后解聘的大学生“村官”由省委组织部颁发大学生“村官”证书。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市区党委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担负起促进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责任,有效做好大学生“村官”流动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五条出路条条走通。各市州、县市区要在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政策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展流动渠道,努力推动本地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既要畅通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官”流动渠道,又要保持服务期未满的大学生“村官”队伍的稳定。各级各部门在大学生“村官”选拔任用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真正让德才兼备的大学生“村官”脱颖而出。要加强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健全大学生“村官”档案资料库,建立流动情况台帐,落实流动政策,促进有序流动。要加强宣传,正确解读大学生“村官”政策,引导大学生“村官”创业成才,既让大学生“村官”形成合理发展预期,又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大学生“村官”流动工作,为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大学生“村官”健康成长,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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